遵循依法治國的理念,能夠在治理一個國家時,獲得有效的結果

在漫長的中國古代歷史長河中,理法合一和以人治國,是國家機器運轉的重要特徵。所謂的禮法合一,是將維護綱常倫理的禮,與維護王權政治的法合二為一;所謂以人治國,實質上是君權治國和君主操縱下的官員治國。這是專制政權所決定的統治和管理模式,並沒有真正發揮法律和人民的作用。

清末時期,西方爆發了資產階級革命,天賦人權論、人民主權說、自由、平等、法治等理念也隨著西方的法文化逐漸傳入中國,更為重要的是,這些理念也逐漸被國內的開明官僚、知識分子所接受和理解,成為他們革舊鼎新的思想源泉。

在西方這些先進的法治思想影響之下,中國也湧現出了少數啟蒙思想家,他們接受西方的民主、法治思想,提出了以法治國、主權在民的進步政治理念,自然對傳統的人治和禮制產生了嚴重的衝擊。嚴復、梁啟超、章太炎和孫中山等人,則是這批啟蒙者中的典型代表,他們的官箴主張和法律理念,對後世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嚴復不僅是清末民初時期著名的翻譯家、教育家,也是極具影響力的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嚴復反對中國傳統法律思想中的,有治人無治法的觀念,認為人治有很大的偶然性,只能依靠君主自己的聖明裁斷和嚴格操守,中國歷史上也不過只有漢武帝、漢光武帝、唐太宗等數人而已。

正是因為如此,中國數千年的專制社會,亂世居多,盛世很少。所以,嚴復提出,如果要想國家長治久安、國富民強、獨立自主,就一定要重視以法治國、法律至上,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並且讓上下各級、君臣百姓都要遵從,不能逾越。想要建立如此的法律機制,就需要借鑑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體系。

在嚴復看來,法律是保護國民人權,和維護人類社會正常秩序的重要基石,無論國家、人民,都應該皆待法而後有一日之安,國家的主要任務不外乎明刑、治兵兩件大事而已。他非常贊同西方法學理論的奠基人、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的法治學說,認為法律是治國之經制,君主只有懂得以法治國,才能算得上知治之要。

在嚴復看來,如果要讓法律在實際運用中,發揮更好的治國理政作用,法律一旦經過合法程式進行制定,所有上下之人都必須嚴格執行,這是維護法律的神聖性和權威性。他說:法律如果得不到遵守和執行,就會造成貪官汙吏藐視法律、貪贓枉法的腐敗現象,普通百姓也會抗法不遵。

在著手立法的時候,不能違背常規的人情事理,也就是要將法律的權威性與社會的常識、常情、常理結合起來,這樣的制定的法律條文才能切實可行,具有可操作性。

另外,嚴復還強調,要推行法治,必須和醫療、教育、生計等各方面的措施相配合,正所謂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只有解決百姓大眾的生存問題和發展問題,才能真正將法治貫徹到底。

梁啟超是戊戌變法的領袖之一,中國近代維新派、新法家的代表人物。在梁啟超看來,19世紀末的中國,非發明法律之學,不足以自存矣。他把為民定法律看作是神聖教主,明君賢相的最大事業。他認為近代中國要想實現自強、獨立的願望,就必須要加強法制建設,施行依法治國才行。

因此,他強調法治主義,為今日救時唯一之主義。梁啟超雖然傾向於法治,但是他透過對歷史經驗的總結和現實社會的體驗,認識到如果要法律真正發揮作用,必須還要依靠道德、教育等與之配合,還需要有議院監督他的施行,否則單純依靠法律,施行的效果並不明顯。

近代著名的民主革命家章太炎先生,在面對人治和法治的問題上,也是贊同重法治輕人治。他認為,只要統治者和平民大眾都不違反固定的法律,社會就可以長治久安。

他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出發,對傳統社會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特權制度進行了嚴厲的批判,指出這是食肉者所以自謀的法律,是不公正、不合理的法律。如果因為身份的高低貴賤而適用法律不同,一事而進退於二律,那麼這對於百姓來講並無益處。

孫中山先生作為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領導者,不僅是近代法治的鼓吹者,更是實踐者。清光緒三十二年,他明確提出要在推翻滿清王朝之後,建立一套民主、進步的法制,以便使最宜之治法適應於吾群,吾群之進步適應於世界。

辛亥革命之後,以孫中山先生為核心的南京臨時政府,在很短的時間內就制定出,中華民國史上第一部憲法性檔案——《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確定了資產階級共和國的根本制度。

在此期間,中華民國臨時政府也以人權民主為核心,制定出一系列反映近代法治精神的單行法和行政法規,邁出了近代中國以法治國、人民至上的重要一步。

綜上所述,在清末時期,由於西方啟蒙思想的傳入,和在中國本土的理論傳播、社會實踐,法治理念深入民心。法治和人治是兩種不同社會制度的產物,二者的對立實質上是權力與法律誰居第一位的矛盾。以法治國是近代資產階級民主制度的重要內容,治國理政的主要方法,同時也是對傳統官箴思想的發展和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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