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人一共收養了二百名棄嬰,養大後,卻把這些棄嬰還給了他們父母!

上古造字,必有其章法可循,那麼,“棄嬰”為什麼叫“棄”嬰?

這裡有一個小細節,那就是:“棄”字從字形看是一個會意字,字的上部分則像是一個倒立的小孩,中間象古人用的簸箕形體,字的下部是兩隻手。所以,這個字合起來的意思就十分明瞭,即:“用兩手端著簸箕,將小孩扔出去。”這正符合“棄嬰”這個詞的意義。《史記·周本記》有:“周后稷名棄,其母欲棄之,因名曰棄。”這條例證也可以看出“棄”的本義。

此人一共收養了二百名棄嬰,養大後,卻把這些棄嬰還給了他們父母!

這裡,我們主要來講一講宋朝。

宋朝在救助棄嬰方面頗有建樹,其中,關於對孕婦和新生兒的保護政策也非常多,以此,鼓勵百姓家庭多生養孩子。針對此類現象,宋朝的歷史學者郭文佳酒在《宋代幼兒生養和救助論述》一文中,對此現象進行了深入的研究與解讀。

首先,就是官府出資幫助貧苦家庭贖回被販賣出去的孩子。當時常有天災人禍,從而導致百姓居無定所,人口流亡非常嚴重,以至於,人口販賣的情況日益增加。父母想要給孩子留一條生路,雖然不捨,但是,把孩子賣給大戶人家做奴做婢,就能吃口飽飯也不至於餓死。

饑荒之年的人口不值錢,經常是隻要給糧食就賣。當時的人口價格低賤,一斗米可以買走一個婦女,半鬥米可以買走一個小孩。雖然,聽起來很殘酷,但是,這種做法卻能讓他們活下來。在災荒之年過去後,有的家庭想贖回子女,但是,有心無力,主要還是沒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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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這類情況,宋朝政府就會幫忙出錢將其贖回。

宋太宗淳化二年,下詔書道:凡在陝西邊緣地區被販賣的子女,都可以讓官府代為出錢將其贖回來。慶曆八年,河北瀛、莫、恩、冀等州府就贖回了很多孩子。宋仁宗時期“賜瀛、莫、恩、冀緡錢二萬,贖還饑民鬻子。”政府為此出了大價錢,就為能把孩子贖回家。

其次,政府頒發了一些律法,鼓勵收養孩子。尤其是在災荒時期,人們的生活非常艱苦,四處逃荒過生活。為了生計,有的則把子女賣給了大戶人家,有的只能把孩子遺棄在路邊。對於這些被遺棄的孩子,宋朝政府則是鼓勵大家收養他們,為此特設法條,還頒佈了“養子令”。

為鼓勵民間收養棄嬰,大宋朝廷一再強調:收養後即為一家人,所以,需給這些孩子們新家庭的溫暖。等孩子的原生家庭生活條件好了,原生家庭的父母也可以回來相認,經雙方統一可抱走孩子。對於收養棄嬰成績優秀的人,政府會對他進行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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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孝宗淳熙二年就出臺規定:如果上戶士大夫家能收養五十口棄嬰,將對其進行表彰宣傳。州縣官會給收養的家庭米麵錢財方面的支援,給予的數額之大甚至可以養活幾百戶人家的吃喝。特此公告,則是彰顯了政府的決心和扶持力度。

無獨有偶,在嘉定四年七月,袁州萬載縣主簿段子雍,“以歲旱收養遺棄童二百,後至食新,並責還父母親屬,可特循從政郎”。這段話說的是,段子庸這個人,一共收養了二百名棄嬰,後來,又把這些棄嬰還給了他們的父母,政府這段子庸進行嘉獎並許諾他可以從政當個小官。

此外,宋朝政府也想出了多種措施來安置棄嬰。

只要是天災人禍,棄嬰數量就一定會增加,僅憑藉民間自己的力量,很難照顧好他們。因此,宋朝政府積極的參與這項棄嬰救助的工作中。乾道年間,湖南江東地區遭大旱,宋孝宗發詔書:在路邊發現棄嬰,請把他們送到州政府安置,會有政府工作人員保證他們吃飽、穿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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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廷針對地方政府的棄嬰收養工作,也會對地方進行經濟上的補助與支援。因此,很多地方政府在收養棄嬰時,也採取了更為積極的態度。一些地方官,想盡辦法收養、救助棄嬰。古有蘇東坡守密州之際,他就研究出救助棄嬰的詳盡辦法。

蘇東坡建議開倉放米,設定預留出給棄嬰的米麵。在蘇東坡看來,養父母和孩子之間頗有溫情,不僅給了孩子生活上的保障,也給予了家庭的溫暖,是善舉,也是大好事。並且建議:凡是收養棄嬰的人家,每月可以來政府領走六鬥米。此法一出,更多的棄嬰得到了救助。

江東安撫使洪遵也向朝廷抒發胸意,他建議了一些收養棄嬰的辦法。洪遵大人認為:收養棄嬰的工作,脫離不開知府大人和地方官的支援。凡是可以自立的孩子,應當交由當地寺廟收養,政府則為寺廟提供錢財和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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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寺廟內的主持需每半月向官政府彙報工作,彙報的內容包括:收養的人數、健康情況,以及,其他推進的事項等。如果是哺乳期的幼兒,官府則安排他們到也有哺乳期的新生兒家庭中一起撫養。政府應該給予錢米支援,安排人員定期走訪,檢查嬰幼兒的身體情況。

並且,還規定道:一旦遇到生病的幼兒,政府則應安排醫生免費為他們醫治用藥。對於夭折死亡的棄嬰,官府要為其料理後事。對於偏遠地方的棄嬰,可以暫時安排給當地保正負責,之後,再由政府負責跟進負責。。。 。。。可見,宋朝這一點相比於其它朝代,已經算是非常人性化了。

此人一共收養了二百名棄嬰,養大後,卻把這些棄嬰還給了他們父母!

其實,關於“棄嬰”問題,可以說是貫穿了整個中國古代的一種社會陋習,甚至,直到近代仍是一個很難解決的社會問題。但是,隨著人類社會的向前發展,棄嬰更是原因眾多,並且,這種行為根據社會發展水平則存在著極大的差異和變化。

參考資料:

【《宋代幼兒生養和救助論述》、《史記·周本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