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承擔責任後,還能向債務人追償嗎?

債權債務糾紛案件中,很多擔保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都會“自認倒黴”地覺得事情就這樣結束了。其實並非如此,擔保人替債務人還債後,還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擔保人承擔責任後,還能向債務人追償嗎?

(圖片來源網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同時《民法通則》第89條也規定:“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以上法條均明確了擔保人的追償權。

但是,並不是每個擔保人承擔了債務後,都擁有追償權。這裡要分情況討論。

1、因擔保人的履行而使債務人免責的

所謂“使債務人免責”,指的是該債務因擔保人的履行而消滅,債務人不再負還款責任。若債務人非因擔保人履行責任而免責的,擔保人不享有追償權。

打個比方,債務人A把向債權人B借的50萬還清了,擔保人C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又履行了擔保責任。這種情況下,C不能向A追償,只能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B返還該款項。

2、擔保人在履行保證責任時有過錯

這種情況下不具備追償權。“有過錯”指的是因擔保人的疏忽大意導致責任落在自己頭上,比如在一般保證合同中,擔保人是擁有先訴抗辯權的,但由於其並未行使導致自己承擔了還款責任,那麼就不能夠對債務人進行追償。

其次,如果擔保人在履行保證責任後,未及時通知債務人,導致債務人重複履行的,擔保人也喪失追償權。

擔保人承擔責任後,還能向債務人追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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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由上面兩點我們不難看出, 擔保人在履行保證責任的前、後有告知義務(強制執行除外,由執行機關通知)。此規定主要為了避免主債務人和擔保人重複履行,以防止產生新的糾紛。同時,也可以讓債務人對追償權履行內容進行審查,以確定追償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一般來說,追償權的行使一般都在擔保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後。但在特定情況下,擔保人對追償權有預先行使的權利,那就是債務人申請破產的情況。由於我國目前暫未出臺《個人破產法》,因此以下討論債務人為企業。

根據《擔保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擔保人承擔責任後,還能向債務人追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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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債權有擔保的情況下,如果債務人申請破產,而債權人又不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主張破產分配的權利,那麼按照保證合同,擔保人肯定要承擔保證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擔保人的利益就會受到很大的損害,因此法律賦予了擔保人預先追償的權利。

所以,身為擔保人,別再傻傻地“破財消災”了。法律賦予你的權利,該出手時就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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