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玉環獲賠496萬,這個金額真不高!

張玉環獲賠496萬,這個金額真不高!

江西高院微信公眾號10月30日通報稱,雙方協商一致達成賠償協議,江西高院就張玉環“國賠案”作出賠償決定,依法決定向賠償請求人張玉環支付賠償金4960521。5元。這個金額一出,很多人驚呼這個金額重新整理了國家賠償金額紀錄。但作為專業從事刑事業務的律師來看,這個金額真的不算很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5月18日下發的通知,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346。75元。張玉環被羈押 9778 天,僅自由權賠償一項就可以獲得 339 萬元左右,推算精神損害賠償在157萬左右。侵害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額是固定的,主要問題出在精神損害賠償上,這個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不算很高。

國家賠償中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是經過一個很漫長的過程的。

1994 年《國家賠償法》制定時,考慮到精神損害難以計量,以及國家經濟發展和財政狀況等現實因素,並未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僅規定了國家機關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在受到國家司法體制追訴之後,自由權、健康權等基本權益受到嚴重侵害時,不對精神損害進行彌補明顯不能滿足公眾的期待。

再加上幾個轟動一時的國家賠償案例的影響,大家更認為增加精神損害賠償是極其必要的。比如在2001年轟動一時的 “處女嫖娼案”中,受害人麻旦旦訴請精神損害賠償500萬元,沒有得到支援。最終僅獲得了74。66元的人身自由賠償金和部分醫療費、交通費支出共計九千餘元。

2001年1月8日晚,陝西省涇陽縣蔣路鄉派出所民警與聘用司機來到該鄉一家美容美髮店,將正在看電視的19歲少女麻旦旦帶回派出所訊問,要求麻承認有賣淫行為。麻旦旦拒絕指控後,受到威脅、恫嚇、猥褻、毆打併被背銬在籃球架杆上。非法訊問23小時後,1月9日,涇陽縣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該裁決書以“嫖娼”為由決定對麻旦旦拘留15天。少女麻旦旦在裁決書中被寫成了“男”,時間竟寫成一個月後的2月9日。

為證明清白,麻旦旦自己去醫院做了檢查,證明自己還是處女。2月9日,咸陽市公安局有關人員將麻旦旦帶到醫院,醫院再次證明麻旦旦是處女,咸陽市公安局遂撤銷了涇陽縣公安局的錯誤裁決。

此後,麻旦旦將涇陽縣、咸陽市兩級公安局告上法院,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500萬元。

5月19日,咸陽市秦都區法院一審判決賠償74元。2001年12月11日二審法院,陝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庭經過審理判令,涇陽縣公安局支付麻旦旦違法限制人身自由兩天的賠償金74。66元,加上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以及180天的誤工費共9135元整。

——————引自中國法院網《麻旦旦“處女嫖娼案”》

時隔數年後,因“亡者歸來”而沉冤得雪的佘祥林所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也因缺乏法律基礎未得到支援。這一系列案件引發了社會各界對於國家賠償中精神損害賠償的關注。在學界和社會的一致呼籲下,2010年《國家賠償法》於第三十五條規定, 致人精神損害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但由於精神損害的程度個別性較強,往往因案而異、因人而異,且與社會發展變化相關度較大,《國家賠償法》並未設定一個完全統一的標準, 而是為實踐留下了裁量空間。經過數年實踐的探 索和總結,最高人民法院於2014年7月出臺了《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 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等作出了細化規定,同時對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衡量標準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即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於1000元。

但隨著經濟狀況的發展和人民對於幸福生活的渴望程度的增強,35%的最高限比例明顯不能滿足需求。事實上這一上限也是一再被突破。

張氏叔侄案中,人身自由賠償金、 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130餘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佔比69%;

呼格吉勒圖案 中,人身自由賠償金、 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10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佔比95%;

念斌案中,人身自由賠償金、 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64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5萬元,佔比86%;

陳滿案中,人身自由賠償金、 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18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佔比49%;

聶樹斌案中,人身自由賠償金、 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13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30萬元,佔比100%;

劉忠林案中,人身自由賠償金、 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26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97萬元,佔比75%;。

當然,呼格吉勒圖案與聶樹斌案精神損害賠償額佔比較高主要原因是他們被判死刑並執行。相比於本案參考價值不大,但其他幾個案例還是很有參考價值的。

本案中張玉環自由權損害金額339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額157萬元,精神損害賠償佔比46。3%。張玉環案羈押期限是遠高於上述張氏叔侄等案例的,比劉忠林案也略長一些,相應造成的精神損害也應該更高,所以本案精神損害賠償確實略低。

不過對這個金額張玉環本人應該是可以接受的,央視新聞報道張玉環已經在安排這筆錢的去處了。“領到賠償金後,張玉環打算先給兩個兒子買房,彌補多年來缺失的照料,餘下部分留給自己養老。”

希望所有的傷痛都能得到平復吧。

(參考文獻:《我國國家賠償制度的發展歷程、現狀與未來》,馬懷德、孔祥穩著,《北京行政學院學報》2018年第6期,1-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