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達復星鐵腕反腐:民企比國企更腐敗,只因犯罪成本低?

作者:吳剛梁

說到腐敗,人們容易聯想到國企。毋庸置疑,國企是權力集中、資源富集的領域,自然也是腐敗高發地帶。但是,在一些迅速成長的民營企業裡,由於員工掌控的資源越來越多,而內部監管機制不如國企那樣健全,因此,權力有更多的尋租空間,更容易滋生腐敗。據人民網報道,2014年的一項調查顯示,多數受訪的企業高管認為民企比國企更腐敗。

萬達復星鐵腕反腐:民企比國企更腐敗,只因犯罪成本低?

今年9月22日,《成都商報》報道復星集團董事長郭廣昌以整肅內部貪腐的名義,將海南亞特蘭蒂斯商旅發展有限公司1名主管營銷的副總裁及2名下屬移交司法機關。復星表示,對任何腐敗問題一直堅持零容忍態度。

萬達集團董事長王健林對佔小便宜、貪汙腐敗、舞弊也是“零容忍”。8月底,萬達集團公告稱,經審計查實4名員工向商戶、供方及員工索賄,金額巨大。目前萬達已與上述4人解除勞動關係,並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除了房地產行業,民營的網際網路公司也是腐敗高發區。據《澎湃新聞》報道 ,截至今年8月,國內近10家網際網路公司已累計曝出100餘起反腐案件。

萬達復星鐵腕反腐:民企比國企更腐敗,只因犯罪成本低?

很多人以為民企的貪腐是其內部管理問題,是民營企業家的“私事”,反正又沒拿國家的錢。現實中人們也有“公私有別”的印象。例如,民企給員工高福利或甚至分發住房,在法律上都沒有任何問題,人人會誇其老闆慷慨大方。但是,如果國企也這麼幹,其領導則可能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

事實上,法律在對公私財產的保護上,確實體現“公私有別”的原則。例如,法律規定“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但對私有財產卻沒有“神聖不可侵犯”的表述。

具體而言,體現在定罪與量刑方面,刑法對公私財產保護不平等。例如,在國有企業,員工侵吞公司財產構成貪汙罪,涉案金額達3萬元就可以立案,在六種特別情形下,涉案金額只要1萬元就可以立案。如果罪名成立,最高可判處死刑;而在民營企業,如果員工侵吞公司財產則構成職務侵佔罪,涉案金額要6萬元以上才能立案,且最高只判15年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司法解釋,這裡所謂的“國有企業”,是指國有獨資或國有全資企業,即要求100%的國有資本。對於國有控股企業或參股企業,比如大量已經上市的國有控股公司,在刑法上已經不再是“國有企業”,其員工也不再具有 “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所以他們的貪汙行為也變成職務侵佔,只有少數由國家單位(比如國資委)委派到企業裡的管理人員才保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權力容易滋生腐敗,不論是在國企還是在民企。應當指出,民企腐敗不是“私事”,它同樣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也具有社會危害性。例如,民企的商業賄賂會造不公平競爭,破壞市場經濟秩序,降低社會的總效率,最終使民眾的利益受損,甚至直接威脅到人們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例如,透過賄賂或欺騙的手段承包工程或者採購產品,可能偷工減料製造“豆腐渣”工程,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產品。

正因為如此,刑法也規定了“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這個罪名,以打擊商業賄賂行為。民營企業的員工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就有可能構成此罪。從表面上看,民企員工收受他人財物,並不會對民企的財產造成損害。但這種行為對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有破壞作用,因此法律也予以打擊。不過遺憾的是,在定罪與量刑上,刑法對國企和民企員工的受賄行為進行了區別對待。

萬達復星鐵腕反腐:民企比國企更腐敗,只因犯罪成本低?

總之,現行刑法實行區別對待的政策,民企員工違法犯罪成本偏低,不能起到有效預防和懲治犯罪的作用,這也是導致民企腐敗現象比國企更嚴重的原因之一。老吳認為,為保護民營經濟的發展,對於企業裡發生的貪腐行為,不論是國企還是民企,刑法應該統一定罪與量刑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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