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致人死亡,死亡賠償金如何計算?

死亡賠償金,又稱死亡補償費,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後由加害人給其近親屬所造成的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車禍致人死亡,死亡賠償金如何計算?

法妞網友諮詢:

車禍致人死亡,死亡賠償金如何計算?

韓志清律師解答:

死亡賠償金(60週歲以下的受害人)=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死亡賠償金(60週歲至74週歲的受害人)=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

死亡賠償金(75週歲以上的受害人)=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相關標準:死亡賠償金的標準與死亡受害人戶口和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密切相關。

韓志清律師解答:

死亡補償費屬於慰撫金賠償,是民法賦予人身傷害的受害人對造成精神痛苦的一項保護性民事權利,是事故責任人支付給死亡當事人的法定繼承人或死亡補償費屬於慰撫金賠償,是民法賦予人身傷害的受害人對造成精神痛苦的一項保護性民事權利,是事故責任人支付給死亡當事人的法定繼承人或其他享有繼承權的人定額化的。

車禍致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所花費的相關醫療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

死亡賠償金是結合受害人的身份來確定,賠償標準訂了二等。

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

第二等,農村居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

韓律師結語:

死亡賠償金因司法解釋採取繼承喪失說,應當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