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目前適用死刑的罪名(視各國具體規定而定):故意殺人、嚴重故意傷害、強姦、暴力搶劫、劫持、綁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各種情節特別嚴重的普通刑事犯罪、貪汙賄賂數額巨大等。在中國,死刑分為兩種: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和死刑立即執行。目前,按照國際慣例,不適用死刑的人是犯罪時的未成年人(我國為18週歲)、受審的孕婦、符合其他相關條件的人等。根據中國法律,犯罪時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時,七十五週歲以上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有什麼特點?

由於死刑也是一種刑罰方法,它必然具有刑罰方法的一般特徵,但同時,死刑也有其獨特的規定性和不同於其他刑罰方法的內在特徵。本文重點研究後者。在所有的刑罰方法中,死刑是最嚴厲的一種,最嚴厲無疑是死刑區別於其他刑罰方法的基本特徵。死刑的獨特嚴重性主要體現在:

1。死刑剝奪了罪犯最重要的權利。

在當今社會,存在於社會中的人都擁有各種權利,但在這個權利體系中,各種權利對於個人的意義是不同的,有些是可有可無的,人們很少行使,有些是極其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比如人的生命權。眾所周知,生命是一切權利的基礎,幾乎所有的權利都依附於生命權。自然人一旦失去生命,就失去了一切。

刑罰的屬性是懲罰罪犯,這種懲罰最終歸結為剝奪罪犯的部分權利。某種懲罰剝奪的權利越多,對個人越重要,這種懲罰就越嚴厲。根據我國刑法,死刑剝奪的是罪犯的生命。如此一來,一旦適用死刑,犯罪分子不僅失去了最重要的生命權,生命權所附帶的人身權和其他具有相對獨立意義的權利也基本不存在了。因此,與財產刑、自由刑等其他刑罰方法相比,死刑無疑是最嚴厲的。

2。死刑給罪犯帶來最大的痛苦。

判處刑罰必然會給罪犯造成某種痛苦,同時痛苦的大小也因刑罰方法的不同而不同。一般來說,這種痛苦和懲罰的輕重成正比。對罪犯施加的懲罰越嚴厲,他們遭受的痛苦就越大,反之亦然。

死刑給罪犯帶來的痛苦是其他刑罰方法所無法企及的。死刑的適用意味著罪犯生命的終結。面對這種可怕的後果,任何一個理性的罪犯都會產生強烈的恐懼感。因此,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方法。

3。對罪犯來說,死刑的適用是不可逆的。

罪犯一旦被判死刑,就不可能再回到行刑前的狀態。這源於生命的不可挽回性,生命一旦失去,就意味著永遠失去。但是財產刑可以透過返還財產來彌補,自由刑可以透過釋放來彌補,這對於死刑來說是不現實的。基於這一特點,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方法。

適用死刑的罪名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