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保護弱者制度,真的保護了弱者嗎?

每個開車的人都知道,大城市裡生活的開非機動車的或者行人也大部分都知道。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為了保護弱者,採用以人為本的立法態度,如果機動車和行人或者非機動車相撞,哪怕機動車沒有過錯也要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具體如下:

第七十六條的第(二)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如果是行人違反交通通行規定行走被機動車輛撞了,行人自己要承擔百分之九十的責任,機動車輛最多隻承擔百分之十。

交通事故中的保護弱者制度,真的保護了弱者嗎?

這條法律的存在真的保護了弱者了嗎?讓我們分析下在這條法律規定下究竟帶來了什麼樣的結果。

1、

行車記錄儀大賣。

因為必須有證據證明,行人或者非機動車必須是故意撞到機動車的,然後機動車才可以不賠償。但是如果人家是故意的,那肯定是要訛詐你的吧,碰瓷的人都不會主動說自己是碰瓷的,那必須得靠機動車駕駛員自己來證明了,怎麼辦?好在科技在進步,行車記錄儀這樣的東西就出現了,一下子成了一個開車必備品了。可憐的車主,不得不搞這麼個東西來證明自己的清白。

交通事故中的保護弱者制度,真的保護了弱者嗎?

2

、小事化大。

一些時候行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採取一些極端做法,以此獲取自身保護,甚至想要獲取一些不該獲取的利益,於是我們不止一次的看到了汽車剮蹭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的時候,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直接倒地裝死,一定得叫警察,叫救護車,然後才能處理事故,導致整個交通擁堵。

交通事故中的保護弱者制度,真的保護了弱者嗎?

3、

給“弱勢”群體撐了腰。

在這條法律的保護下,極個別的“弱勢”群體以此為盾牌,甚至會囂張到不在意自己的生命。相信很多人看到過行人肆無忌憚的過馬路,電動助力車無視交通規則直接闖紅燈,也相信大家都看到過上述這些人被無情的撞飛甚至丟失性命的影片。是誰給了他們這樣的勇氣?他們怎麼敢這樣?很簡單,他們覺得我是行人機動車得讓著我,不敢撞我,否則得賠錢。所以養成了很多人肆無忌憚的行為。甚至到了國外也這麼肆無忌憚。很遺憾很多人遭受了痛苦,甚至喪失了自己的生命。也遺憾的是機動車的駕駛人,還得為此揹負一筆不菲的賠償。

交通事故中的保護弱者制度,真的保護了弱者嗎?

4、

路口通行率的降低。

行人或者非機動車肆無忌憚的過馬路,哪怕沒有發生交通事故(大部分情況下都沒有發生),還是會讓機動車駕駛人必須得小心翼翼的,不敢快速通行。萬一冒出來個人,不小心撞了,那就慘了。所以這就導致了我們跟國外有個特別明顯的區別。在國外紅綠燈都是得加油快速通行過去的,而我們只能慢慢的小心翼翼的帶著剎車開過去。因此整個道路的通行效率大大降低,所以擁堵也變得更容易發生了。

5、

事故率真的降低了嗎?

不知道從這條法律產生之後,我們的事故率是否真的降低了嗎,我覺得未必會降低。要論證這個事情太複雜了,即便有資料也沒法好好論證,所以我就不多說了,大家估計都明白。

交通事故中的保護弱者制度,真的保護了弱者嗎?

6、

到底誰是弱勢群體?

對於機動車來說,雖說很多這樣的事故都是保險公司來買單了。但是下一年保險是不是折扣就變低了?最終機動車駕駛人還得為此付出一定的代價,這個代價是不公平的。更有甚者超過保險賠付額度的,那駕駛人只能自己掏腰包了,因為自己一個沒有責任的事情,讓自己大出血,甚至傾家蕩產。那這個時候誰又是弱勢群體呢?為了保證有足夠多的賠付額,保護那個脆弱的自己或者家庭,第三者保險又得多買點,現在很多人都買了200萬以上的額度,這也是一筆支出。這時候誰又是弱勢群體?

交通事故中的保護弱者制度,真的保護了弱者嗎?

本來這條法律的出發點我相信是好的,保護弱勢群體,我非常贊成也願意遵守,也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立法根本。但是做過父母的人都知道:對於孩子不能一味的放縱溺愛。否則到最後是害了孩子。因為他們在錯誤的時候沒有被指正,在該接受處罰的時候沒有被處罰,很可能養成孩子很多不良的行為,並讓孩子最終為此付出代價。我用這個給機動車和行人非機動車來打個比方。

非機動車和行人,必須擁有遵守法律或者規則的意識,才能更好的保護他們,讓他們不受傷害。規則和法規只有當大家都好好去遵守的時候,這個社會才會進入一個良性的迴圈。但是因為這條法律的存在,讓非機動車和行人大大的被放縱了,憑空增加了對他們的傷害和痛苦。同時也讓機動車駕駛人承擔了更多的經濟壓力和痛苦。所以寫這篇文章就是為了讓大家都能去儘量遵守規則遵守法規,減少交通違法行為,不要給自己和他人都帶來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