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到病除!再也不怕員工泡病假

一、基本案情

宓某系T公司處職工,從事理賠查勘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T公司自2008年3月開始為宓繳納社會保險費。2015年宓某向T公司遞交4個月的病假條之後,未向T公司履行請病假手續也未提供正常勞動。

T公司曾於2018年7月透過民主程式制定了本公司的《公司考勤及請假管理辦法》,並透過公司網站進行了公告。

2018年12月12日,T公司向宓某郵寄《員工休假返崗通知》,載明“你的假期早已到期,請按公司相關規定於2018年12月17日到公司報到上班”,原告拒收。

2019年4月9日,T公司在某日報刊發公告,決定與宓某解除勞動合同。2019年4月30日,T公司向宓某郵寄《解除合同通知書》,載明“你已連續曠工超過3天,根據《公司考勤及請假管理辦法》,已構成嚴重違紀,我司將與你解除勞動合同,請收到本通知後5日內與公司聯絡辦理相關手續,逾期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原告拒收。

【(2020)魯03民終3617號】

二、仲裁及訴訟請求

宓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裁決:補繳1999年6月至2008年2月的社會保險或按照社會保險繳納金額給予經濟補償、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76400元等;

宓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補繳1999年6月至2008年2月的社會保險或按照社會保險繳納金額給予經濟補償、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76400元等;

宓某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予以改判。

三、爭議焦點

本案是否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四、處理結果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裁決:駁回了宓某請求補繳1999年6月至2008年2月的社會保險或按照社會保險繳納金額給予經濟補償、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76400元等仲裁請求;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宓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判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應予駁回。

五、裁判理由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欠繳社會保險費發生爭議,是繳納糾紛,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範圍。

涉案仲裁庭審筆錄、《公司考勤及請假管理辦法》、職工代表大會檔案、公司網站公告、工會覆函、限期返崗通知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EMS2份、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等證據,能相互印證,足以證明T公司與宓某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公司制度及法律規定,其系依法解除。

六、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特別提醒:

員工以病假為由曠工在企業中時有發生,令很多企業進退兩難,本案提示我們,公司在平時的建設當中一定要透過合法程式制定合法合規的

《公司考勤及請假管理辦法》

,在員工發生曠工情況後,要及時透過法定方式送達

《限期返崗通知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等文書,以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