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勞動合同簽訂新規!剛要進入職場你一定要注意

對於進入職場的小夥伴,或者是即將換一份新工作的職場人,保護自己的合法勞動權益至關重要。勞動合同是維護自身權益最重要的護身符。

2021年新規

2021年勞動合同簽訂新規!剛要進入職場你一定要注意

關於簽訂勞動合同,都包含是內容,跟著尚天澤財稅小編一起來學習!

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合同應具備的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基本種類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合同。

三、單項勞動合同,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必備條款

《勞動法》第19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是書面形式,其必備條款有7項:

1)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例如:勞務公司外派一員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兩個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勞務公司與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以勞務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終止,這種合同期限就屬於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種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

2)工作內容

在這一必備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籤一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掌握這種訂立勞動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崗位約定過死,因變更崗位條款協商不一致而發生的爭議。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在這方面可以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各項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措施與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工作的必要條件等等。

4)勞動報酬

此必備條款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準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5)勞動紀律

此條款應當將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約定進來,可採取將內部規章制度印製成冊,作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簡要約定。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這一必備條款一般是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因這類合同沒有終止的時限。但其他期限種類的合同也可以約定。須注意的是,雙方當事人不得將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合同的條件,以避免出現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改為終止合同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般可約定兩種形式的違約責任,一是由於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約定賠償損失的方式;二是約定違約金,採用這種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不要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另外,這裡講的違約,或者稱違反勞動合同,不是指一般性的違約,而是指違約程度比較嚴重,達到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程度,如職工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等等。

2021年勞動合同簽訂新規!剛要進入職場你一定要注意

以上是針對長期勞動者,如果是短期勞動者,又應該有什麼規定呢?

新勞動法規定,簽定短期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可以超過24個月。

12個月以內的短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證明僱傭的必要性,而超過12個月和24個月內的短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則須證明有僱傭的必要性,並且對於超過12個月期限的短期合同的延期和續簽,僱主須額外繳付1。9%的工人稅。

僱傭的必要條件:

有臨時招聘的客觀需求

有替補員工的需求

工作量有所增加

短期勞動合同的限制

短期勞動合同最多可以延長4次,直到有限期達到24個月為止; 延長短期勞動合同次數到第5次時,將自動轉變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長期合同)。

用人單位續簽短期勞動合同須證明有續簽的必要性,並且不能超過24個月的期限。

短期勞動合同將轉變為長期合同

- 6個月的短期勞動合同在屆滿後的10天內,用人單位選擇續簽合同。

- 6個月以上的短期勞動合同在屆滿後的20天內,用人單位選擇續簽合同。

如果員工認為用人單位與自己簽訂的短期合同有不符合勞動法規,可以在解僱後的180天內提起訴訟。

解僱員工對僱主起訴後,若經法官查明事實由於僱主未遵守短期合同法規,僱主將被罰以賠償員工2。5至12個月的工資,計算遣散費(TFR)是根據用人單位的員工人數,企業的規模以及員工的工齡來決定的。

24個月的限期是指僱員在同一用人單位的所有短期勞動合同限期的總和不可以超過24個月,如有違反上述勞動法規定,短期勞動合同將自動變成長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