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隱瞞實際年齡, 工作中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勞動關係含有高度社會性,一些非法用工主體與其勞動者之間形成的用工關係亦符合勞動關係從屬性和社會性的本質。非法僱傭童工產生的傷害,實質上是基於非法用工關係所產生的,因此在賠償的認定上也相對具有一定處罰性。相關規定並未就童工自身是否有過錯,以及非法用工單位是否明知勞動提供者系童工加以區別,且工傷事故並不以勞動者存在是否存在過錯為前提,即使未滿16週歲勞動者存在謊報年齡、冒用身份證等故意,故意行為也與其因工傷殘的事實無直接的因果關係。

網友諮詢:

15歲的小朱透過Y公司廠區門口的招工啟事進入Y公司工作,崗位為學徒工。入職後一星期左右,Y公司為小朱登記了身份證,併為其購買了商業保險。4月,尚未滿十六週歲的小朱在Y公司工作時受傷,左腳腳趾撕裂,遂至上海市某醫院進行治療。治療期間,Y公司支付了相關醫療費,但雙方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小朱能否要求工傷賠償?

童工隱瞞實際年齡, 工作中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四川眾城律師事務所符水律師解答:

公司在招錄員工時必須核查招用人員身份,而Y公司在招用小朱時並未核查小朱的真實資訊,未盡到相應的審查義務。並且小朱在入職後一個月左右辦理商業保險時已向Y公司提供了身份證,Y公司至少在此時得知了原告的實際年齡,仍然繼續用工,顯然違反了用人單位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應由該單位向童工或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並且賠償標準不得低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事故中並不以勞動者是否存在過錯為賠償前提,這種“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生產性工傷事故中,只要不是本人故意行為所致,就應獲得規定標準的補償。因此,即使小朱存在故意隱瞞其真實年齡的事實,也與其傷殘事實無關聯性。

符水律師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