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翔老師有關死刑的一點思考

作者簡介:羅翔,男,1977年出生,湖南耒陽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為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

本文始發於2011年。

羅翔老師有關死刑的一點思考

法槌

2011年5月1日,刑法第八修正案正式實施,限制死刑成為本次修改的重點,這可謂法治建設中的一件大事。

保留死刑,限制死刑,少殺慎殺是我國基本的死刑政策。之所以要保留死刑,是因為普通民眾有根深蒂固的殺人償命的觀點,如果對故意殺人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不判處死刑,刑罰將很難獲得普通公眾的支援,因此,在很長一段時間,死刑還是會存續下去。但是,死刑有可能出現誤判,人死不能復生,一旦誤判,後果不堪設想;同時,死刑並非是最有效率的一種刑罰,與不可假釋、減刑的終身監禁相比,後者可能更有效率,而且後者出現錯誤,有改正可能。再次,死刑有可能鼓勵犯罪,人只有一條命,現代社會基於人道主義,又不能在執行方式上對死刑進行區分,因此,如果不加限制的適用死刑,很可能會將犯罪分子逼上絕路,鼓勵其實施更多的犯罪。有鑑於此,必須要嚴格地限制死刑的適用。

我國法律比較好的實現了限制死刑,少殺慎殺的政策。在死刑的適用條件、適用物件、適用程式和執行方式登方面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如死刑必須針對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犯罪時不滿18週歲、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以及審判時已滿75歲的老者(特別殘忍的除外)不得判處死刑;死刑必須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死刑立即執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時,我國還保留死緩制度,對死刑進行了限制。

本次刑法修正案進一步落實了限制死刑的政策。修正案廢除了盜竊、走私、金融詐騙等13個死刑罪名,大幅度地提高了生刑的嚴厲性,為死刑在實踐層面的限制做出了鋪墊,如有期徒刑數罪併罰的最高期限從20年上升到25年,又如增加了嚴重犯罪死緩的限制減刑條款,提高了死緩犯人的實際服刑期。

然而,我國的法律在限制死刑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我國死刑條款仍然過多,大量的非暴力犯罪都可適用死刑,入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這明顯有違生命權至高無上這個樸素的正義觀念。其次,我國還存在絕對確定的死刑條款,如綁架致人死亡或殺害被綁架人,要處絕對死刑,司法機關沒有選擇餘地,這太過殘苛。除此以外,在程式法方面,死刑複核仍只是一種行政彙報程式,而非訴訟程式。死刑複核是全面審理還是部分審理?死刑犯人是否需要到庭,法律都無明確規定。

為了實現限制死刑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應當發揮表率作用,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判決儘可能不予核准,從而向各地方法院傳達對非暴力犯罪不宜判處死刑的精神。在條件成熟時,應該透過立法程式,廢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廢除絕對確定的死刑條款、建立嚴格的死刑複核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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