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普法講稿:合同是什麼?

前段時間,某商貿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微信裡諮詢我追討貨款的事情。我問他:你手裡有哪些證據?他說:有書面的購銷合同。我再問他:有簽字蓋章的送貨單、對賬單或欠條嗎?他說:都沒有。我繼續問他:那你怎麼證明你公司送了多少貨呢?他語氣就非常著急:我們有籤合同啊!合同已經載明單價和數量了啊!我告訴他:僅僅有一份購銷合同是打不贏官司的。如此,我才感覺到問題的嚴重性,看來有些人並沒有完全理解合同的法律意義。今天我就以聊天的形式跟大家談談:合同到底是什麼?如果你能耐心讀兩遍,證明你是個思維精神上勤奮的人,麻煩和法律風險必然會遠離你。

商事普法講稿:合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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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形式

訂立合同的方式有三種:口頭合同、書面合同和事實合同。我們每個人每天至少會簽訂好幾份口頭合同,你去買早點買日用品要和商家簽訂口頭買賣合同;你去理髮美容洗腳要和商家簽訂口頭服務合同。正常情況下,如此簡單交易都不會發生爭議,不需要採用書面形式,口頭上講好了就行,對方告訴你價格,簡單討價還價就成交了。故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一次性交易不需要簽訂書面合同,口頭上講好了合同就成立了。

書面合同,通俗講就是雙方當事人把洽談的所有內容用文字記載下來並簽字蓋章確認,防止以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因為有些交易過程可能是複雜的或長期的,那就需要簽訂書面合同。例如,長期給某單位供貨且貨款不能及時付清的;例如,裝置租賃合同履行期限較長;例如,建築裝修內容和過程複雜;例如,房屋買賣合同金額大且履行手續麻煩。這些合同很多環節都比較容易發生爭議,故應當簽訂書面的合同,先小人後君子,口說無憑嘛!

事實合同也叫做行為合同,就是以你們雙方的行為動作表示合同成立。例如你站在馬路邊看到一輛計程車過來,你一招手,計程車停下來,你坐上車說出一個地點,計程車司機按下計價器開車就走,你們之間的客運合同成立了。再例如,你在公園裡遊玩,看到一個賣糖葫蘆的老太太坐在臺階上打瞌睡,你塞給她一塊錢,然後拿走一根糖葫蘆,你們之間沒有一句話交流,買賣合同成立並生效了,而且履行完畢了。

二、合同條款

合同的種類有很多,常見的有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加工承攬合同或居間合同等。每一種合同相應的條款都不一樣,法律規定也千差萬別。通常來講,一份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交易雙方主體、標的物和數量。這三個要素是合同必須具備的,缺一不可。需要重點展開的是:交易主體需要具備完全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8週歲以下的小朋友缺乏民事行為能力,不能作為簽訂合同的主體,他們不懂事嘛!8至16週歲的小孩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簽訂他們能夠認知並理解的合同,例如買個籃球買本書啥的。

現實中,

有些商家不明白法定代表人和公司之間的關係,對合同簽訂主體似是而非。公司是公司,個人是個人,必須分清楚,不能混淆,因為一旦發生訴訟,律師要考慮原被告到底是誰。經常有商家諮詢我追討貨款的事情,我就問他:到底是誰欠你貨款?是王老闆本人欠你貨款?還是王老闆的公司欠你貨款?是欠你本人的貨款?還是欠你公司貨款?作為一名專職律師,我看到過很多五花八門的合同:最上面的甲方寫某某公司,最下面甲方簽字處卻沒有公司蓋章,只有一個公司員工的簽名;或者最上面的甲方寫的是個人,下面甲方簽字處卻是公司的資料專用章。合同前後的簽訂主體根本對不上號,讓我很是頭疼。

標的物就是這個合同指向的物件,你要買什麼?你要對方給你提供什麼樣的服務?是理髮還是洗腳?這個問題不搞清楚的話,合同當然沒辦法成立。關於數量,常見的買賣合同,沒有價款可以想辦法來確定,但數量必須要明確。當然,很多情況下,我們可以透過交易習慣來推定購買數量。

市場經濟,鼓勵交易,一份合同不會輕易被法院否定。當合同具備了交易主體、標的物和數量,這樣的合同簽訂後,我們就認為合同成立了,搞得有點像就行。有人問:合同中沒有約定價款、報酬、質量和違約金等,這合同能成立嗎?沒問題,合同法讓合同雙方當事人去協商補充,如協商不成,可參照相關規定、市場價、行業慣例等。當然,為了避免日後爭議,我們在簽訂合同時,儘量把所有的問題都要講清楚。合同條款中除了交易主體、標的物和數量外,還要約定價款、報酬、交貨方式、收貨人、付款期限、違約金、爭議解決方式、管轄法院、生效條件等等。是不是感覺有點複雜?這就是很多公司願意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原因了。

三、合同成立與生效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兩碼事,這一點很多商家腦子裡並沒有清晰的概念。一般來講,合同簽字蓋章了,我們說合同成立了。多數情況下,合同成立即生效,但萬事都有一個例外嘛!合同畢竟是雙方當事人根據協商的內容簽訂的,你們協商的內容有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不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是不是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跟你籤合同的時候,那個人是不是處於精神病復發期啊?需要有一個合法性審查的問題嘛!例如,有公司跟村民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約定公司可以在其農業用地上新建廠房。這樣的土地租賃合同如果被履行的話,將會對農業用地將會造成永久性破壞,故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必然無效,不受合同法保護。

另外,有些當事人在合同條款中約定了生效條件:附期限或附條件。例如,合同中有這樣的條款:等老父親去世後,房屋租賃合同生效;如某某工程順利中標,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即刻生效。這樣的合同雖然雙方簽字蓋章了,也成立了,但合同中所附的期限沒到或者所附的條件並未成就,故合同並未生效,對雙方都沒有法律約束力。嚴格意義上講,合同無效與合同不生效也是兩回事,這個問題涉及法學理論,比較生澀難懂,在這裡不作具體闡述。

總的來講,合同效力瑕疵有三種情況:無效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不是感覺有點複雜?

現實中,

很多商家把別人的合同版本複製過來或者在網上下載一個合同版本,改改名字就以為就萬事大吉了。其實,合同是個非常性話的東西,很多合同都沒有通用版本,必須根據雙方的談判內容,行業交易習慣、容易產生糾紛的環節或其他外在條件逐一擬定具體條款,防止日後發生糾紛。

商事普法講稿:合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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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的履行

合同一旦成立並生效,雙方當事人就要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去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如果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就構成違約,那就要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現實中,

很多商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注意保留相關證據,給日後追討貨款或工程款帶來風險。重提本文第一段追討貨款的案例,雖然你公司跟對方簽訂長期的供貨合同,但你沒有證據證明你送了多少貨,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沒有證據法官就不敢判。看到這裡,有聰明的商家得出結論:簽字蓋章的送貨單、對賬單或欠條遠比書面合同更重要,沒有書面合同問題不嚴重,沒有簽字蓋章的送貨單、對賬單或欠條才是致命的打擊。所以,商家在送貨時,一定要對方在送貨單上簽字確認並帶回來保留好,每月、每季度或每年要對賬結算一次,這些簽字蓋章確認的送貨單、對賬單或欠條就能證明你送了多少貨,僅僅有一份購銷合同是不行的。

作為合同雙方主體,在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有三大法定抗辯權。首先是

同時履行抗辯權

,也就是說合同沒有約定誰先履行義務,那就要你們雙方同時履行,例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你不交錢,我就不交貨。其次是

先履行抗辯權

,例如,合同約定對方先預付30%貨款,我方收到預付款後三日內供貨,現在你不支付預付款,那你就沒有權利要求我供貨。最後是

不安抗辯權

,例如,合同約定我方先供貨,對方收到貨後一個月內支付貨款。現在有證據證明對方公司已經資不抵債,有其他債權人正在申請你公司破產。我方心存擔憂,如果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先供貨的話,必然是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此時,我方可以發函告知對方:鑑於貴公司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故我方不能按照合同履行先供貨義務,除非貴公司提供額外擔保。

五、合同解除和違約責任

合同解除是一種非正常終止合同的情形。合同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合同,也可以依據法律規定或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來解除合同。如果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出現什麼狀況則合同解除,這個不用多解釋,只要達到約定的條件,一方或雙方就可以行使解除權。不是任何一個細小的違約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合同法還規定了法定的解除權,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有: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方式。值得強調的是繼續履行也是一種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當然,繼續履行一定要具有履行的可能性,如果根據合同性質判斷繼續履行已經不可能,那就不要強人所難,換一種承擔責任方式吧!例如,賣房人跟買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收取了兩萬元定金,後來房價漲幅驚人,感覺賣虧了,他就通知買房人:我願意雙倍返還定金,房子不買了。買房人說:我不要你雙倍返還定金,就要房子,不賣我就告你,讓法院判決並強制過戶。我只想說:買房人非常懂法,點贊!另外,我們在要求對方賠償因違約而給自己帶來的損失,就要有證據證明你的損失是多少,否則法官的判決缺乏事實依據。有些合同的違約損失確實難以證明,那我們就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數額或違約金的計算方式,也不失為一種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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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一個商家或公司高管應當理解的合同法基礎性內容。其實,合同法內容遠不止這些,本文沒有講到的內容有:合同轉讓、合同代位權和撤銷權、締約過失、提存、抵消等。因為這些法律規定不常用,也比較瑣碎,故本文不作具體闡述。合同法講究的就是當事人意思自治,法律不應對民間交易做過多行政干涉,而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是多樣複雜的,約定的條款也是五花八門的,故合同法的規定也是相當瑣碎的。本律師沒有高深的法學理論水平,在撰寫普法博文過程中,一直試圖追求:用最通俗化的語言把生澀難懂的法律規定講明白。不知道我做到了沒有?誠惶誠恐,歡迎批評指正。(完)

作者:潘成祥 安徽正申律師事務所,2019年1月2日於合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