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誰負責?你必須知道這些

一、交通肇事罪與非罪如何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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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刑事立案的法律依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第二款的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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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嚴重超載駕駛的;

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將上述規定以表格化形式體現

(1)一般重大交通事故入刑情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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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事故重傷1人入刑的情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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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表格可以清晰看出,交通肇事重傷及死亡類案件作為刑事案件立案標準除死亡3人以上負同等責任以外,其餘均應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以上才負刑事責任。很顯然在具體個案中劃分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及次要責任是區分交通肇事案件罪與非罪的一道分界線,然而針對重大交通肇事案件中事故責任的準確劃分,實踐中主要以公安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為準。既然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決定案件的性質,那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行為在法律上有何定義?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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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可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書證,並不是公安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如對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又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並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

從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得出,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必須承擔足夠充分的舉證責任,並且其證據的證明力足以推翻之前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因此,在法院階段對於普通群眾想推翻事故認定是極為困難,幾乎不可能,而在實踐中法院也極少更改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尤其在重大案件涉及罪與非罪的責任劃分時,法院很少去審查事故責任認定的合法性。

因此,當事人在重大交通事故中對罪與非罪的責任認定有異議,在事故認定書生效後,透過向法院舉證推翻之前責任認定的可能性極小。那麼,

在何時提出異議,對當事人的維權最有利?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的規定,重大案件當事人提出異議有兩個關鍵點,一是對檢驗鑑定有異議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再是對事故認定有異議可以提出複核。

二、重大事故維權的兩個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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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

交警部門在重大事故下認定書之前均會對事故車輛及人員傷情進行一系列檢驗、鑑定,其鑑定意見書作為事故責任劃分的關鍵證據,當事人對此份證據有異議,可以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申請,鑑定意見書記載的內容及得出的結論,將在最終事故責任劃分中起重要作用,當事人在此階段對自身權利的全面維護,極大促使案件向著有利於當事人的方面發展。

2.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可見,當事人對事故認定不服,僅有三天的複核時間,依如上分析,如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異議推翻的可能性極少,因此,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提出複核是最有效的維權方式。

法律上有句諺語“法律不保護在權力上睡眠的人”,隨著我國近些年車輛的猛增,重大事故的發生率也在不斷的增長,真當事故發生在自己的身邊,又如何有效地為自己及親友爭取最大的權益,需要有專業的律師儘早的介入,才能讓自身權利得到最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