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後,能否同時申報工傷?

背景

今年春節回家,聽說了這麼個事,家裡有個親戚(江蘇)在節前出了個小事故,他清早上班的路上不小心撞到了停在公路一側的貨車後方,當場受傷,後經交警大隊接警處理後認定,他本人和貨車司機同等責任。家裡人諮詢此種情形下如何處理?

交通事故發生後,能否同時申報工傷?

交通事故處理

法律法規

《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修正本)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第四十二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有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交通事故發生後,能否同時申報工傷?

法治中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覆》【(2006)行他字第12號】:“原則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在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妥善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2009年2月27日)二(三)2、妥善處理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賠償的關係。對於勞動關係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如果勞動者已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中應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和喪葬費等實際發生費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賠償的,可以在第三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範圍內向第三人追償。

分析

1、能否申報工傷?

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修正本)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上述提到他是在上下班時間發生的事故,且交警認定“同等責任”屬於非本人主要責任範疇,故可以申報工傷認定。

2、能否同時請求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

可以,但是有條件的雙賠償,根據《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第四十二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覆》【(2006)行他字第12號】、《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在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妥善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2009年2月27日)第二條第(三)款第2項規定,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實際發生費用不雙賠。

交通事故發生後,能否同時申報工傷?

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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