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該如何分配?法律對此是否有規定?

離婚時尚未取得完全產權的房屋應如何分割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只是部分產權,不是完全產權,主要指夫妻雙方根據福利政策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房屋。部分產權房屋是國家歷次房改政策的產物,其突出特點為部分產權處分受到限制。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後購買的但沒有取得產權證的公房。由於這類房屋涉及我國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職工單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實務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礙。這種離婚時雙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情形,如果當事人有爭議且協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該如何分配?法律對此是否有規定?

法妞網友諮詢:

離婚時沒有取得產權的房屋怎麼分割

韓志清

律師解答:

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簽訂了購房合同,購買了房屋,但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

如果夫妻雙方是因沒有交清全部購房款而未取得房屋產權證,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的規定來處理:“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該如何分配?法律對此是否有規定?

韓志清律師補充:

當事人無權向人民法院請求判決所有權歸屬,但可以請求對房屋的居住和使用作出判決。離婚時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情況主要有夫妻雙方作為買受人沒有交清全部房款而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包括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和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尚未取得房屋完全所有權的情況主要是指夫妻雙方根據福利性政策以標準價購買的房屋,即部分產權房屋。在雙方當事人對所爭議的房屋均不享有所有權的情況下,雖然當事人雙方可以佔有和使用該房屋,但並沒有處分權,因此無權對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問題提出請求。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於以上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雙方當事人如果對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判決。

韓律師補充:

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對於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結婚登記後取得所有權的,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