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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結果加重犯的加重結果,屬於不需要認識的內容。亦即,行為人不需要已經認識到結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結果,但要求具有認識的可能性。當某些結果加重犯對加重結果僅要求過失時,如果行為人對加重結果具有認識,則可能不成立結果加重犯,而是成立更重的犯罪。

【例1】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成立,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到死亡結果。如果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還依然實施該行為的,將成立故意殺人罪。

2。 當對加重結果既可以持過失也可以持故意時,行為人是否認識到加重結果,不影響結果加重犯的成立。

【例2】行為人實施搶劫行為時,不管是否認識到死亡結果,都不影響搶劫致人死亡的成立,只是會影響量刑。

3。 當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存在正當化事由時,就沒有認識到為違法性奠定基礎的事實,也不會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當然不能以犯罪論處。反過來說,因為故意雖然時對構成要件事實的認識與容認,但由於構成要件是違法型別,構成要件事實是違法事實,所以,故意實際上是對為違法性提供根據的事實的認識與容認。

【例3】行為人以為對方正在進行不法侵害時,進而對之進行方位的,屬於假想防衛,不存在犯罪故意。須知,假想防衛要麼成立過失犯罪,要麼成立意外事件。

2021年10月27日,提前推送於成都雙流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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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機場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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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館自拍。有點愛臭美的中年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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