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靜靜”有時成奢望 噪聲汙染治理有新招

小區旁的建築工地機器轟鳴,窗外的廣場舞音樂過於喧鬧,隔壁裝修的電鑽聲此起彼伏……很多人在工作和生活中被各種各樣的噪聲困擾,對噪聲汙染十分反感。不少人調侃,“我想靜靜”有時成了一種奢望。

前不久,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噪聲汙染防治法》)。該法自今年6月5日起施行,1996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將同時廢止。由於城鎮化快速發展等多種原因,噪聲汙染日益成為公眾關注的重要環境問題。受訪專家學者表示,新法的實施將為噪聲汙染治理提供更多新招實招,還靜於民。

“睡個安穩覺咋這麼難”

北京市朝陽區慈雲寺橋附近某小區的租戶小樊,最近又沒休息好,一臉無精打采。“工作了一天很疲憊,睡個安穩覺咋這麼難?”小樊感慨道。

原來,小樊所在小區的旁邊是東四環,車流量大,白天上班不在家還好,一到晚上,車輛行駛的聲音吵得人無法入眠。小樊起身打了個哈欠,接著說,“有時候好容易睡著了,過幾輛大車又給吵醒了,實在讓人抓狂。”

在朝陽區某老舊小區,噪聲是一提就令人頭疼的話題。“近些年,老舊小區加裝電梯,對我們老年人來說是好事,但電梯三天兩頭壞,每天‘叮咣叮咣’,吵得很!”住戶王大媽很無奈,“房子舊了,隔音也不好,晚上睡的時候很容易被樓上小孩的哭鬧聲吵醒。”

其他幾位大爺大媽也講述了相似的經歷,大家反映最強烈的是室內裝修帶來的噪聲。“不僅時間長,聲音還特大。”住戶李大爺說,“雖說晚上和中午不施工,但白天在家聽著也遭罪呀,不得已只能出去逛。”

伴隨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我們生活的城市日益喧囂。對於大多數人來講,噪聲並不陌生,但究竟何為噪聲汙染,並非所有人能答上來。

“法律對噪聲汙染內涵的界定也有一個發展過程。”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副院長竺效介紹,修改前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強調“超標+擾民”,可在實踐中卻發現,有些產生噪聲的領域沒有噪聲排放標準。為此,《噪聲汙染防治法》在原有基礎上,增加了“未依法採取防控措施”的表述。他舉例解釋,小區安裝電梯、水泵、變壓器等共用設施裝置,按照法律規定,建設單位應採取減振降噪措施,如果未採取措施而干擾了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就屬於噪聲汙染。

一般來說,噪聲汙染分4類:工業噪聲汙染、建築施工噪聲汙染、交通運輸噪聲汙染和社會生活噪聲汙染。生態環境部資料顯示,2020年全國生態環境信訪舉報管理平臺共接到公眾舉報44。1萬餘件,其中噪聲擾民問題佔41。2%,位居各類環境汙染要素第二位。在所有噪聲汙染中,社會生活噪聲投訴舉報最多。

事實上,除了擾民,噪聲還會對健康產生影響。從2003年起,每年的4月16日被確定為“世界噪音日”。根據世衛組織之前釋出的《噪音汙染導致的疾病負擔》,噪音汙染不僅讓人煩躁、睡眠差,更會引發或觸發心臟病、學習障礙和耳鳴等疾病,進而減少人的壽命。該報告指出,噪音危害已成為繼空氣汙染之後的人類公共健康第二殺手。

“噪聲源一旦停止發聲,噪聲立馬消除”

小樊告訴記者,為了更好入睡,他在網上購買了多款耳塞,“雖然還能聽到過車的聲音,不過聲音小了很多。”

“老媽歲數大了,經常休息不好。”住戶王大媽的兒子說,“現在市面上隔音產品也多,我打算給家裡裝上隔音玻璃,儘量削弱外來噪音。”

在京雄城際鐵路途經的固霸特大橋上,一條800餘米的隧道格外引人注目,大橋附近是北落店村。這不是普通隧道,而是世界首個時速350公里高鐵橋樑全封閉聲屏障,主體結構為圓形鋼架,外圍則採用金屬隔音板單元。這樣一來,高鐵駛過的噪聲及路面反射的噪聲將隔離在聲屏障內。

在傳播和接收層之外,控制噪聲源也有辦法。江蘇省蘇州市的沈女士說,自己家旁邊就是一所學校,以前每天課間操音樂一響,她就要把窗戶關上,可現在得益於“安靜操場”,已經不用關窗了。

沈女士口中的“安靜操場”,其實是一個定向廣播系統,採用了定向聲技術。據瞭解,透過這種技術,廣播聲音將集中在特定區域,減少對周圍環境的干擾。

“近年來,隨著科技在降噪中的應用,中國的聲環境持續改善,但要從根本上治理噪聲汙染,仍面臨不少挑戰。”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胡靜指出,不同噪聲由不同部門分管,有的部門在管理許可權分工上並不明確,如針對建築施工噪聲,有的地方是環保部門管,有的地方則歸住建或城管部門管,群眾在碰到具體問題時常常搞不清楚找誰。

在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孫佑海看來,噪聲汙染取證難,需要引起足夠重視。“與其他汙染源排汙後汙染物濃度容易長期殘留累積不同,噪聲汙染具有瞬時性,即噪聲源一旦停止發聲,噪聲立馬消除。”

“有些居民的素質確實有待提升。”住戶李大爺說,他們樓裡有人經常在家唱卡拉OK,鄰居們反映過,物業也多次派人勸說,可就是不管用。“有一次,派出所民警上門,這才停了,可沒過幾天又開始了。”

胡靜認為,噪聲汙染和規劃不合理有很大關係,特別是交通運輸噪聲的產生,往往與基礎設施選址有關。“但如今社會發展變化快,新型噪聲源不斷出現,坦白來講,制定規劃時把未來情況全部考慮到也不現實。”以“先路後房”“先房後路”這兩個問題為例,胡靜談到,無論是哪種情形,當時噪聲可能都是達標的,但後來車流量大幅增加,由此造成的噪聲汙染很難歸咎於哪一方主體,後期治理起來難度很大,需要綜合施策。

“既著力於‘治’,也著眼於‘防’”

“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明確提出“加強環境噪聲汙染治理”,這也是噪聲汙染治理有關內容首次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繼‘十四五’規劃《綱要》後,《噪聲汙染防治法》的出臺為營造安靜舒適的環境提供了有力保障。”竺效表示,這部法律完善了政府責任,同時加大了對違法企業的懲處力度。對地方政府來說,如果沒有完成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設定目標或者噪聲汙染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其主要負責人將被約談。

對企業而言,實行排汙許可管理的企業應對工業噪聲自行監測,儲存原始監測記錄並向社會公開。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的企業,應設定噪聲自動監測系統,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儲存原始監測記錄。“這是化解取證難的有效舉措。對違反規定的企業罰款,甚至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也能起到督促作用。”竺效說。

備受關注的廣場舞噪聲擾民也有法可治了。新法規定:在公共場所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如果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新法既著力於‘治’,也著眼於‘防’。”胡靜表示,源頭防控體現在對合理規劃、產品噪聲限值等規定上。比如,各地制定、修改國土空間規劃和交通運輸等相關規劃,應綜合考慮公路、鐵路、民用機場及其起降航線等對周圍聲環境的影響;針對可能產生噪聲汙染的產品,要求規定噪聲限值;施工作業優先使用低噪聲施工工藝和裝置等。

目前,北京地鐵19號線一期工程已開通運營。F出入口是19號線牡丹園站唯一的地面出入口,緊挨牡丹園西里小區。建設時由於工期緊、任務重,工人們經常夜間施工,居民意見很大。在社群黨委協調下,牡丹園西里小區居民代表和施工方就噪聲擾民問題進行多次協商。最終,施工方給予居民夜間施工噪聲補償,並積極採取措施降低噪聲。

“以上案例為解決噪聲汙染糾紛提供了很好的思路。”竺效說,新法強調多元治理,除了到法院訴訟,也鼓勵排放噪聲的單位、個人與受到噪聲侵害的單位、個人友好協商,透過調整生產經營時間、施工作業時間,採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措施,以及支付補償金、異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決糾紛。

“人人都要增強噪聲汙染防治意識,自覺減少社會生活噪聲排放。”胡靜表示,面對鄰里噪聲等社會生活噪聲,若是正常生活產生的,應有包容心態,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化解糾紛,而如果遇到有人任性干擾的情形,那就要拿起法律武器護好自己的寧靜空間。

國外噪聲汙染防治措施一瞥(連結)

在德國,聲環境質量保護被列為重中之重。為凸顯對噪聲汙染防控的重視,刑法第325條規定“噪聲汙染罪”。對該罪的懲處貫徹犯罪預防理念,採取危險犯的立法原則,既懲罰故意犯,又懲罰過失犯,充分發揮了刑法作為社會最後保護屏障對聲環境質量的保護作用。

2005年,德國修訂《排放控制法》,進一步細化噪聲地圖。公眾可透過先進的科技手段更直觀地瞭解城市噪聲水平,從而參與到噪聲防控管理中。

在美國,立法機構透過制定詳細的噪聲汙染排放標準,科學界定噪聲汙染源,進而對噪聲汙染進行管控。如1997年頒佈的《噪聲防治法》對公民居住樓附近的聲源進行了嚴格管控,區分白天和夜晚,並對聲源種類、分貝、持續時間和次數進行詳細規定。

公眾參與制度貫穿美國噪聲汙染防治全過程。《噪聲控制法》第2條b款規定,公眾可就噪聲防控措施提出質疑並加以干涉。第5條規定,任何噪聲控制規則的出臺,應當允許有利害關係的公眾直接參與擬定過程。第11條規定,除特殊情況外,公眾的噪聲控訴權不受限制,允許受噪聲侵害的法人、自然人就環保部門的侵權失職行為提起民事訴訟。

解決噪聲汙染問題,日本以立法為主導,由政府具體規劃。在噪聲標準制定上,日本以忍受限度理論為指導,將公民的忍受限度(考量受害利益的生命、健康、精神感受等),作為判斷公害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的依據,將公眾利益放在首位進行保護。在責任承擔方式上,《噪聲控制法》第六章“罰則”中第29條至第32條規定了汙染者的刑事責任。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編輯:伏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