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債務人死亡,就不用還款了嗎?

我們經常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當然。在日常生活中,向別人借錢是很正常的,但是萬一債務人意外去世的話,從債權人那裡借的錢就要不回來了嗎?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債務人死亡,就不用還款了嗎?

圖片來自網路,侵刪。

【案例再現】

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期間,王某以做生意需資金週轉為由,分三次向李某共借款116萬元,雙方對三筆借款均未約定借款期限,約定借款利息為月息2分,後李某如約透過銀行轉賬及現金的方式向王某交付借款。借款後至2016年12月,王某陸續將借款本金116萬元歸還李某。2018年9月,鑑於雙方關係較好,李某與王某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就借款利息進行結算,雙方一致認可王某應給付李某借款利息18。75萬元,並出具欠條一份交由李某。

2019年2月,王某因病去世。李某得知後,找到王某妻子倪某及其兩個女兒索要王某生前所欠利息18。75萬元,遭到拒絕後,李某將王某配偶倪某及其兩個女兒訴至法院,要求三人償還王某生前所欠借款利息18。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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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李先生和王先生因債務關係明確,王先生已經死亡,喪失了民事主體資格。但是,債務人死亡後,其債務不會因債務人死亡而消失。債權人想償還債務時,首先分析該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的配偶提出還款要求。有遺產的話,可以要求債務人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償還。王的一筆借款都是為了生意而使用的。也就是說用於家庭的共同支出。所以王先生的這筆借款是家庭共同的債務。王某生前還了借款本金,王某死後,其配偶和子女必須償還相應的借款利息。經過協商和溝通,雙方最終達成了協議。倪氏和兩位女兒在王某遺產的繼承範圍內自發支付李氏4萬元借款利息,專案受理費2025元,共負擔42025元。結果,倪某法庭以手機轉賬的形式向李先生支付了借款利息和案件的受理費,履行了調停協議書中附加的義務。這件事就圓滿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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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24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1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2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3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33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溫馨提醒

債務人意外死亡的,首先確認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償還。或者向債務人的繼承人主張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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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183-3998-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