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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L/C)
是“國際信用證”的簡稱,指銀行根據進口人(買方)的請求,開給出口人(賣方)的一種
保證承擔支付貨款責任的書面憑證
。
在信用證內,銀行授權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證所規定的條件下,以該行或其指定的銀行為付款人,開具不得超過規定金額的匯票,並按規定隨附裝運單據,按期在指定地點收取貨款。
信用證不依附於買賣合同,不以貨物為準,它是銀行的一種擔保檔案,是一種銀行信用。
開證行是主債務人,承擔第一付款責任。如果在開具信用證的交易中,買方不同意支付貨款,而賣方提交的單證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那麼開證行則需要付款給賣方,至於買方和開證行之間的款項問題,則與賣方無關。
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
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隨著外貿人員專業技能的提升,越來越多的國內中小外貿企業開始接受使用信用證。目前我國出口貿易雖然也接受國際上普遍應用的多種支付方式,但
主要的收匯方式仍然是信用證
。學會信用證的使用,是外貿人的必備技能之一。
其實信用證並不複雜。小翼整理了關於信用證的有關知識資訊,分享給大家。
信用證的種類
一、以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否附有貨運單據劃分為:
跟單信用證
(Documentary L/C)及
光票信用證
(Clean L/C);
二、以開證行所負的責任為標準可以分為:
不可撤銷信用證
(Irrevocable L/C)和
可撤銷信用證
(Revocable L/C);
三、以有無另一銀行加以保證兌付,可以分為:
保兌信用證
(Confirmed L/C)和
不保兌信用證
(Unconfirmed L/C);
四、根據付款時間不同,可以分為:
即期信用證
(Sight L/C)、
遠期信用證
(Usance L/C or Time L/C)和
假遠期信用證
(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
五、根據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可分為:
可轉讓信用證
(Transferable L/C)和
不可轉讓信用證
(Non transferable L/C);
六、
迴圈信用證
(Revolving L/C);
七、
對開信用證
(Reciprocal L/C);
八、
對背信用證
(Back to Back L/C);
九、
預支信用證
(Anticipatory L/C);
十、
備用信用證
(Standby L/C)。
信用證支付的流程
1、進出口雙方當事人應在買賣合同中,明確規定採用信用證方式付款;
2、進口人向其所在地銀行提出開證申請,填具開證申請書,並交納一定的開證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證,請銀行(開證銀行)向出口人開出信用證;
3、開證銀行按申請書的內容開立以出口人為受益人的信用證,並透過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來行(統稱通知行)把信用證通知出口人;
4、通知行核對印鑑或者密押無誤後,將信用證交與出口方;
5、出口方稽核信用證與合同相符後,按照合同要求將貨物付運出去,並取得各項貨運單據,開出匯票,交單給通知行;
6、通知行寄單給開證行;
7、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對單據無誤後,付款給通知行;
8、開證行通知進口方付款贖單;
9、進口方付款並取得貨運單據後,憑此向承運人提貨。
信用證條款編碼、條款屬性
20
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信用證號碼);
23
REFERENCE TO PRE-ADVICE(預先通知號碼);
27
SEQUENCE OF TOTAL(電文頁次);
31C
DATE OF ISSUE(開證日期)如果這項沒有填表,則開證日期為電文的傳送日期;
31D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信用證有效期和有效地點)該日期為最後交單的日期 ;
32B
CURRENCY CODE AMOUNT(信用證結算的貨幣和金額);
39A
PERCENTAGE CREDIT AMOUNT TOLERANCE (信用證金額上下浮動允許的最大範圍)該專案的表達方式較為特殊,數值表示百分比的數值,如:5/5,表示上下浮動最大為5%;
39B
MAXIMUM CREDIT AMOUNT(信用證最大限制金額)39A與39B不能同時出現;
39C
ADDITIONAL AMOUNTS COVERED(額外金額)表示信用證所涉及的保險費,利息,運費等金額;
40A
FORM OF DOCUMENTARY CREDIT(跟單信用證形式)跟單信用證有六種形式:
1。 IRREVOCABLE (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 ;
2。 REVOCABLE (可撤銷信用證) ;
3。 IRREVOCABLE TRANSFERABLE(不可撤銷可轉讓跟單信用證);
4。 REVOCABLE TRANSFERABLE(可撤銷可轉讓跟單信用證);
5。 IRREVOCABLE STANDBY(可撤銷備用信用證);
6。 REVOCABLE STANDBY(可撤銷備用信用證)。
41A
AVAILIABLE WITH…BY…(指定的有關銀行及信用證付的方式)
1。 指定銀行作為付款,承兌,議付;
2。 兌付的方式有5種:BY PAYMENT(即期付款)、BY ACCEPTABLE(遠期承兌)、BY NEGOTIATION(議付)、BY DEF PAYMENT(遲期付款)、BY MIXED PAYMENT(混合付款);
3。 如果是自由議付信用證,對該信用證的議付地點不作限制,該專案代號為:41D,內容為:ANY BANK IN…
42A
DRAWEE(匯票付款人)必須與42C同時出現;
42C
DRAFTS AT。。。(匯票付款日期)必須與42A同時出現;
42M
MIXED PAYMENT DETAILS(混合付款條款);
42P
DEFERRED PAYMENT DETAILS(遲期付款條款);
43P
PARTIAL SHIPMENTS (分裝條款)表示該信用證的貨物是否可以分批裝運;
43T
TRANSSHIPMENT(轉運條款)表示該信用證是直接到達,還是透過轉運到達;
44A
LOADING ON BOARD/DISPATCH/TAKEING IN CHARGE AT/FORM(裝船,發運和接收監管的地點);
44B
FOR TRANSPORTATION TO。。。(貨物發運的最終地);
44C
LATEST DATE OF SHIPMENT(最後裝船工期)裝船的最遲的日期(44C與44D不能同時出現);
44D
SHIPMENT PERIOD(船期);
45A
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貨物描述)貨物的情況,價格條款;
46A
DOCUMENTS REQUIRED(單據要求)各種單據的要求 ;
47A
ADDITIONAL CONDITIONS(特別條款);
48
PERIOD FOR PRESENTATION(交單期限)表明開立運輸單據後多少天內交單。
有幾個地方要特別注意
!
1、46A、47A
46A和47A條款要逐字稽核,最好把所需單證的類別、份數和要求專門列表以便操作。
2、59
先看受益人(也就是你)的名稱地址是否完整無誤,不要有錯別字,否則付款到賬有麻煩,而且因為與你的印鑑不符合,無法制作出口單證。
3、45A、32B
45A:看貨物品名描述是否過於簡單。客戶常常在信用證中簡略品名,有時候過於籠統,會影響到相關商檢單證的出具。
32B:核對貨物數量和總金額是否相符。實務中常有部分預付款、部分信用證結算的操作,這時候往往出現貨物足額可只顯示部分金額的情況。
4、44C、48、31D
44C:審查交貨期是否趕得上,交單期是否合理。
48:常見的交單期一般給15天以上,不過香港或日韓東南亞國家的信用證有時候只給12天甚至更短,要考慮清楚。特別是客戶指定貨代或貨代與你不在同一城市的情形,提單容易延誤,要預留時間。
此外,有時候信用證會規定“境外到期”,這一點儘量不要接受,因為我們很難控制檔案傳遞到國外的時間。
還有一個特別容易犯的錯誤,就是要求客戶修改交貨期或交單期的時候,一定要相應修改信用證有效期。
31D:比如規定10月10日船期,12天交單期,信用證有效期是10月22日。現在更改交單期為15天,卻忘記相應更改信用證有效期的話,就會導致“雖然在交單期內交單,卻仍逾過信用證有效期”的後果。
5、71B
費用分攤是否合理。71B:CHARGES 條款是專門規定信用證操作手續費用分攤的。公平的做法是“申請人境外的費用由受益人承擔”,如71B: CHARGES 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THE OFENING BANK ARE FOR BENEFICIARYS ACCOUNT。
但目前有些客戶會要求“除開證費外所有費用均由受益人承擔”。這將帶來幾十甚至兩三百美元的額外支出。要事先跟客戶約定這一點,或者可能的話在售價中加上一些。根據信用證制單,寧願與實際情況略有出入,也要保證單據字面上與信用證的完全一致。
信用證的“軟條款”
信用證中的軟條款(Soft Clause),也稱為“陷阱條款”(Pitfall Clause)
,是指在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加列一種條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發貨,據此條款
開證申請人(買方)或開證行具有單方面隨時解除付款責任的主動權
,即買方完全控制整筆交易,受益人處於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決於買方的意願。
另一方面,軟條款也是指開證申請人(進口商)在申請開立信用證時,
故意設定若干隱蔽性的“陷阱”條款
,以便在信用證運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於完全被動的境地,而開證申請人或開證行則可以隨時將受益人至於陷阱而以單據不符為由,解除信用證項下的付款責任。
常見的軟條款大致可歸納為4種:
1. 變相可撤銷信用證條款
當開證銀行在某種條件得不到滿足時(如未收到對方的匯款、信用證或保函等),可利用條款隨時單方面解除其保證付款責任;
2. 暫不生效條款
信用證開出後並不生效,要待開證行另行通知或以修改書通知方可生效;
3. 開證申請人說了算條款
信用證中規定一些非經開證申請人指示而不能按正常程式進行的條款。如發貨需等申請人通知,運輸工具和起運港或目的港,需申請人確認等;
4. 無金額信用證(zero letter of credit)
信用證開出時無金額,透過修改增額或只能記賬,而不發生實際支付。比較典型的帶有未生效條款的軟條款信用證,可以用幾個“不”字來概括:開證行不通知生效、不發修改書、開證人不出具證書或收據、不來驗貨、不通知船公司船名等,並常常伴有要求出口商提前支付5%甚至更高履約金的字樣,其中有不少是在證外合同中早就規定好了的。
具體的“軟條款”包括:
一. 貨物檢驗證明或貨運收據由進口商或開證人授權的人出具和簽署,其印鑑應由開證行證實方可議付的條款等等。
這些條款對受益人(出口商)來說極為不利
,因為進口商或進口商授權人如果不來履行就不能出具檢驗證書或貨運收據,這必然影響貨物出運。但是,即使進口商檢驗並出具了證書或貨運收據,如果未經開證行證實,也會造成單證不符。
二. 檢驗證由進口商出具和簽署並由受益人會籤。同時,其印鑑應與通知行持有的記錄相符。
這種條款對受益人很不利
,因為主動權已掌握在對方手裡。同時,不僅影響了議付時間,造成了單證不符,而且還影響了銀行與企業間的關係。因此,受益人應通知進口商透過開證行來函或來電修改或刪除,以便受益人操作和安全及時收匯。
三. 檢驗證由某某出具並簽署,他們的印鑑必須由通知行證實。
這個條款對受益人來說也是不利的
,而且開證行並沒有將印鑑資料寄給通知行,致使通知行無法證實。另外根據ucp600規定,通知行應遵守合理謹慎的原則,檢查其所通知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以保護受益人的權益,沒有義務稽核某某進口商的印鑑。
四. 票據應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稱的信函箋上,註明全稱和地址。
對於這一條款,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認為,發票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稱的信箋上,打上其地址就可以。但也有人認為,在受益人的信箋上出具發票,其發票上也要打上受益人名稱的全稱和地址,不能只打上地址。
這個條款仍不明確,應向國外開證行詢問澄清以便正確製作單據。
五. 貨運收據由進口商或進口商授權的人出具並簽署,其印鑑必須與開證行的檔案記錄相符。
對於這些條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鑑是否相符,因此,
出口商應洽開證人透過開證行來函或來電報修改或刪除,以便安全及時收匯。
六. 由進口商授權人出具並手籤的貨運收據。其印鑑必須符合信用證開證行的票據中心的記錄。
對於這個條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鑑是否符合。因此,
應洽改。
七. 由進口商授權人出具並簽署的貨運收據,其印鑑必須符合開證行持有的記錄。
對於這個條款,受益人同樣不能把握貨運收據上的簽字和圖章與開證行持有的記錄相符。因此,
應洽修改。
其他軟條款
信用證暫時不生效,何時生效由銀行另行通知。信用證規定必須由申請人或其指定的簽字人驗貨並簽署質量檢驗合格證書,才能付 款或生效。信用證對銀行的付款、承兌行為規定了若干前提條件,如貨物清關後才支付、收到其他銀行的款項才支付等。有關運輸事項如船名、裝船日期、裝卸港等須以申請人修改後的通知為準。信用證前後條款互相矛盾,受益人無論如何也做不到單單一致。但是具有上述條款的信用證,並不必然就是“軟條款”信用證。
實踐中,由於
各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和經常性做法不一
,有些要求對於其他當事人而言,屬於“軟條款”,對於另一當事人就不是,而是正常做法所要求的條款。因此,判斷是不是“軟條款”,
尚需要結合當事人的交易習慣和做法予以判斷
,而不能簡單地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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