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強拆中告誰是一門學問

在強拆中告誰是一門學問

徵收中,在不能達成補償安置協議、未騰空交付拆除房屋、不符合申請司法強拆或申請未批准等情形下,行政機關會動用行政權強拆房屋。強拆案件涉及利益重大、矛盾尖銳,往往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而決定強拆的部門和實施強拆的部門又不是同一個部門,那麼在強拆案件中告誰就是讓拆遷戶們最頭痛的事情。

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提出在強拆案件中找對正確的被告就是我們打贏官司的基礎和關鍵的問題。本文就對強拆案件如何確定正確被告進行探討。

史主任強調,如果告錯了主體,前期的所有準備工作都將徒勞無益,因為法院會直接以被告不適格為由,駁回起訴,並不會給予原告在訴訟中變更起訴物件的機會。因此必須要找到正確被告主體,也就是就是行政訴訟法律中的“被告適格”。

行政訴訟中,被告適格包含兩個層面的含義。一是形式上適格,亦即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有明確的被告”,是指起訴狀指向了具體的、特定的被訴行政機關。但“明確”不代表“正確”,因此被告適格的第二層含義則是實質性適格,也就是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又按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提起訴訟應當“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這裡的“事實根據”就包括被告“作出行政行為”的相關事實根據。

另外史主任認為在找到強拆案件的“適格被告”中,可以先確定強拆案件的性質,即對合法建築的拆除。對合法建築的拆除,首先應推定為政府實施的行政強制行為,同時,在因行政機關程式違法,導致拆遷戶很難找到正確的被告主體,也很難找到自己的支援證據,此時就應該降低拆遷戶的證明責任。

因為行政訴訟的目的之一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這就要求在在房屋徵拆案件中,對弱勢群體要有側重地保護。對拆遷戶的側重保護就意味著對其要求要低一些、弱一些。其次,這也是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需要。從現有法律規定和工作實際情況看,強制拆除房屋往往是由政府的下屬部門實施拆除的動作,有較多人員參加的活動。相比於拆遷戶來說,政府部門可以拿出很多證據。此種情形下,只要拆遷戶能夠提供一些初步的證據材料甚至只是一些證據線索,被告又未提供相反證據,那麼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工作實際狀況,認定其為適格被告。

【史律師提醒】

現行集體土地徵收制度的本質是國家基於公共利益需要實施徵收,並由國家依法進行補償。這整個過程都是政府部門的法定職權。那麼對合法建築的拆除就應推定為行政強制行為,除非有證據足以推翻。如果是社群居委會等根據工作安排,實際參與強拆並不為強拆案件中的“適格被告”,而是其上級部門即委託的行政機關才是本案中的“適格被告”。此種認定“適格被告”的方式不僅可以強化了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也有助於解決強制拆除案件中沒有人承擔責任的亂象。